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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十周年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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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3 11:13:10 打印 字号: | |

戴某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戴某容之子因刑事犯罪被害身亡,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戴某容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戴某容未能获得赔偿。

二、救助过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戴某容系84周岁高龄的脱贫户,租赁房屋独居,且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丧子后已经失去主要生活来源,每月仅靠低保收入生活,较为贫困。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作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与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并依法决定共同救助戴某容。

三、典型意义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是人民法院救助困难老年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关注到身亡被害人的母亲年迈且体弱多病,生活困难,主动与人民检察院开展横向联合救助,通过加大救助力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救助金额,将司法人文关怀及时送到老年人身边,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职能作用,既温暖人心,也避免老年人丧子返贫,切实增强了老年群体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