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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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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1 10:40:05 打印 字号: | |

亲子宠物乐园商家负有对特定动物进行检疫和致病菌检测的安全保障义务

——雷某某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9日,雷某某(其时8岁)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前往成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商场开设的亲子乐园进行喂食鹦鹉项目消费。之后,雷某某头部开始出现局部红肿和头皮屑脱落,病情一直恶化,至6月8日雷某某被确诊为瘢痕性脱发,瘢痕永久不可逆,毛发不可再生。医生诊断感染主要源于动物,建议待头颅发育完全后再行毛囊移植手术。雷某某认为,其头部感染致病菌系喂食鹦鹉所致,对年仅8周岁的雷某某身体健康、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某农业科技公司和商场经营者某置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雷某某头部皮肤病变的感染源系亲子乐园的鹦鹉存在高度盖然性,依法认定雷某某头部皮肤病变的感染源系亲子乐园的鹦鹉。某农业科技公司系亲子乐园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进行日常环境消杀,并依法对动物进行检疫;某置业公司作为亲子乐园场地的提供者,允许某农业科技公司在其场地内从事与动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并以此盈利,消费者基于对商场品牌的信任到商场游玩或消费,其应对动物检疫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督促。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雷某某头部皮肤病变,某农业科技公司、某置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雷某在雷某某游玩时守候在场地外,尽到了监护责任,故雷某某的监护人对侵权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综上,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某农业科技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置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亲子宠物乐园,其游玩项目需消费者与动物直接接触,其消费者大多为免疫力较低的未成年人,其游玩项目及消费者群体均存在特殊性。上述特殊性对该类型乐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高于一般商家的要求,除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对场馆内环境进行日常消杀外,还应当对特定动物进行检疫和致病菌检测。同时,案涉大型复合型商场,系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具有广泛、多样的消费者群体,其间饲养的动物,不仅对与动物直接接触的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亦对在商场内消费、游玩的其他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上述情形亦对该类型商场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高于一般商家的要求,除检查特定动物场地日常消杀情况外,还应对特定动物的检疫情况、致病菌检测情况进行审查和督促。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