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代某红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7月,代某红利用其在通讯门市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客户手机下载淘宝、京东等APP,并利用客户个人信息注册账号,或者将客户个人信息交给他人进行注册,在短短数月之间就以此非法获利共计13637.85元。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代某红为被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代某红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13637.8元,并在资阳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益,代某红未经到店客户同意,擅自使用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进行牟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理过程中,代某红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态度诚恳,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其自愿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13637.85元,并在《资阳日报》上刊登了公开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滥用等问题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感和信任危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保护责任,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保证消费者知情,且取得其同意;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向商家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慎重,只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授权。本案中,被告利用工作便利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用于牟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本案为个人信息保护亮明了司法态度,对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积极认错悔过,及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达到了惩罚与教育并举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