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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四川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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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5 11:52:49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四川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四川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结合四川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四川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政治自觉

1.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司法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树牢上游意识,强化上游担当,推动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通过司法审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维护黄河流域上游生态安全,筑牢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2.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四川省黄河流域生态和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黄河是中华民族母亲河,而四川以黄河全流域2.4%的面积,贡献了枯水期40%、丰水期26%的水量。四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区。全省法院尤其是黄河流域的阿坝、甘孜中院及其辖区内若尔盖县、阿坝县、红原县、松潘县、石渠县法院(以下简称四川沿黄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黄河上游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民生权益保障、生态产业发展以及文旅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切实担负起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四川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中的职责使命。全省法院要切实肩负起保护黄河母亲河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司法责任,立足四川省黄河流域上游特点,紧紧围绕“四区八带多点”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为黄河流域以及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二、明确重点任务,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四川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

4.依法支持水源涵养。依法审理流域内各类破坏森林、草原、冰川、雪山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水源涵养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妥善审理因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牧还草、禁牧轮休、草畜平衡、矿产资源开发等引发的权属、合同、侵权等纠纷案件,保护森林、草原、矿产等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泽治理的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遵循本地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支持环境行政部门牵头的各项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共同加大对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力度,遏制生态退化趋势,强化水源涵养功能,维护水源区生态平衡。

5.依法服务水土保持。若尔盖和石渠丘状高原是黄河上游生态重点维护的水源补给区,也是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严厉打击破坏黄河上游水资源和水域内的非法取水、取土、采砂、采石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水利水保工程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依法支持防洪减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河道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惩治侵占河道、滥用河道、乱搭乱建行为,司法助力流域内水土流失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黄河岸线保护。

6.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保护。强化高原湿地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助推若尔盖国家公园创建。依法打击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开发建设活动以及非法开采泥炭、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对在若尔盖国家公园红线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妥善审理湿地资源确权、开发利用许可过程中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及时督促、跟踪、评估履行恢复原状责任的恢复性司法执行、验收,推进湿地生态保护与司法修复。

7.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阿坝州、甘孜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等自治法规,加大对大熊猫、红豆杉、珙桐、黑颈鹤等区域特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依法惩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捕杀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破坏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场所等违法行为,加强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依法惩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8.助力污染防治攻坚。坚持最严法治观,严惩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违法犯罪行为,对直排污染物、非法跨区域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依法审理水、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案件,助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业种植等多种污染源防治。稳妥处理因自然资源保护、旅游开发、节能减排、资源回收利用及垃圾焚烧、填埋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依法从严惩处在环保监管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形成震慑态势。

9.加强民生权益保障。依法审理涉地震、洪涝、干旱、沙化、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案件,妥善审理因饮水、生态退出、移民搬迁引发的民事、行政纠纷,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依法审理因若尔盖国家公园原住民生态搬迁引发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及衍生的相关土地、宅基地纠纷案件、搬迁补偿等纠纷案件,因矿业权退出导致的矿业权补偿纠纷案件及衍生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等纠纷案件,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采挖冬虫夏草等中药材的案件,规范采挖行为,保护药材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民生收益,促进乡村和谐稳定,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0.依法支持生态产业发展。依法审理涉及农业、畜牧业、食品加工业及相关绿色产业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因清洁能源、畜牧畜草产业、中藏药产业开发利用引发的行政案件,司法助力高原生态产业发展。加大绿色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绿色低碳技术开发与运用相关案件,支持风光电清洁能源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切实保障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协同减污降碳落地落实。聚焦“双碳”目标,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涉若尔盖国家公园碳排放权、碳汇交易法律制度,依法审理碳排放权、碳汇交易中的合同纠纷,贯彻落实绿色原则,促进黄河上游生态经济良好发展。

11.服务保障旅游业发展。加大对严重危害旅游发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涉及旅游产业建设、破坏旅游市场秩序、侵犯游客人身财产等犯罪活动。坚持“四快四就”处理机制,妥善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欺客宰客、哄抬物价和非法经营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旅游市场监管秩序。

12.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依法从严打击破坏文物、损毁名胜古迹和历史遗迹、盗掘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等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及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案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重点遗址片区的司法保护。妥善审理涉及历史文化遗存的征地拆迁案件,有力保护特色民俗文化和红色文化遗产,确保藏羌民俗文化、红色文化得到持续有效维护。


三、强化能力建设,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四川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效

13.健全特色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四川沿黄法院要按照“均衡设立、兼顾重点、全域覆盖”原则,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优化景区景点旅游巡回审判点、林区保护区法官工作室等点位建设。推动专门化法庭建设,为若尔盖国家公园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创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灵活运用“车载法庭”“帐篷法庭”“马背法庭”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活动,确保黄河流域涉旅纠纷和案件及时妥善办理。推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建设,加强环境资源专业知识与审判实务专门培训,培养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懂“双语”的审判专业人才,提升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水平。

14.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制度机制。四川沿黄法院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制度机制建设,积极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及恢复性司法执行“四合一”审判机制,探索流域、湿地等生态功能区和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生态保护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构建契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案件审理机制。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强化替代性修复、补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依法促使责任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将“生态脆弱区”建成“生态示范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执行机制,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

15.建立司法协作机制。四川沿黄法院要贯彻落实《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整体司法保护,加强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法院协作机制建设,推动四川、甘肃法院共建若尔盖国家公园司法协作,与青海省、甘肃省法院加强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生态修复、业务交流等方面协作,全面建立污染共防、环境共护、风险共控的环境资源审判协作长效机制,共同为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跨区域一体化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16.推动部门协调联动。四川沿黄法院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在遵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统筹协调保护的原则下,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适用法律政策疑难复杂问题会商机制,稳妥处置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推动实质性化解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加强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职能部门及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形成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合力。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司法认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审判中发现的涉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17.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四川沿黄法院要开展环境资源宣传活动,依托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科研科普、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活动,设立各类环境司法实践、环境法治教育基地。依托若尔盖“黄河九曲第一湾”、松潘黄龙、红原花海、阿坝莲宝叶则等景区,创建黄河文化司法保护基地,提升民众文化保护意识。积极采取以案说法、公开庭审、巡回审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审判白皮书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等方式多渠道宣传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法律知识,结合“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创新开展以自然教育为主的法治宣传,通过向寺庙、僧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尊重藏区传统习俗前提下,宣传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形成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共识与合力。

来源:四川高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