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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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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5 10:44:47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七 宋某诉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变更抚养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稳定、适宜的成长环境


一、基本案情

宋某(男)与吴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居,于2009年生育非婚生子吴某某。双方分手后因争夺抚养权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由吴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吴某后患上精神疾病,被评定为精神残疾叁级,吴某某跟随外公外婆生活。吴某某在学校停课后,因生病找到宋某,宋某带其就医后又送回外公家。宋某离开后,吴某某的外公外婆不再让其进屋,致其在外游荡数日。后吴某某被当地村民发现,由宋某接回家中照顾,并诉求变更抚养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吴某于2019年4月被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为了更妥善处理本案,法院会同妇联及当地村委会,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并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由宋某直接抚养,并由宋某承担吴某某的抚养费。

针对各方当事人存在对吴某某监管缺失、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人民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吴某、宋某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再次会同镇政府、妇联、村委会,分别对吴某、宋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就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与方法进行了专业化指导,吴某、宋某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

三、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事实表明,对于父母一方丧失监护能力的,另一方如监护责任跟进不及时,极易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严重不利后果。鉴于吴某目前的经济和精神状况,抚养吴某某的实际能力有限,人民法院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变更抚养权,确保了未成年人的生存、生活条件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重视未成年人物质保障的基础上给予精神赋能;通过相关单位协同会商的方式,凝聚基层社会治理合力,拓展矛盾纠纷化解路径,多层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屏障。本案的处理不仅融情于法,彰显了司法的温情与担当,而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司法办案之中,大力弘扬和倡导了优良的家风和家庭美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谢旻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四川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全力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重点关注。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站,家庭教育是孩子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这一课堂的第一任老师。如果第一课堂缺位或者存在瑕疵,势必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各领域各部门多管齐下,共同发力的巨大工程。在立法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当未成年人面临家庭教育缺失,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人民法院在筑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防线,推动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有效运行等方面,作用十分显著。本案中,法院适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会同镇政府、妇联、村委会,对未成年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向其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让其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就家庭教育内容与方法进行专业化指导。此案中人民法院主动汇集多方力量,推进以“法”治家;并结合未成年人特点,积极探索新的矛盾化解机制。案件通过调解变更抚养权,着力打造亲情式司法保护方式,为有效解决涉未成年人利益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范例和有益的经验。

来源:四川高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