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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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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5 10:37:29 打印 字号: | |

案例五 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苟某、熊某监护人资格案

——撤销事实无人抚养龙凤胎父母监护权资格



一、基本案情

苟某(男)、熊某(女)生育一对龙凤胎后,苟某长期吸毒、熊某不知所踪,苟某的父母也相继去世,龙凤胎被申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暂由儿童福利院代养。当地居委会依法申请撤销苟某、熊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居委会作为龙凤胎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熊某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行为,故依法撤销苟、熊二人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当地居民委员会作为龙凤胎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龙凤胎父母长期缺位监护,家庭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趋于弱化,对未成年的成长极为不利。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苟某、熊某二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当地居委会为监护人。将基层组织作为家庭监护的有效补充,为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体现了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同时,警醒抚养义务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其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而且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燕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首届成渝两地妇女权益维权专家,四川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监护权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同时,对于不履行或不切实监护职责的情况,可以依法撤销监护权。

本案中,案涉父母存在明显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既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履行监护监督的表现。最终,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当地居委会为监护人,从而最大程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的力量不仅在于裁决是非,更在于解决问题,化解危机。通过司法裁判传递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无疑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这种“力”与“爱”的结合,正是当代中国司法的特色与生命力。


来源:四川高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