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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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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5 09:52:42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2022年以来,四川法院共审结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89件,惩处罪犯1384人。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13983件

自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始终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作为审判职能延伸的主阵地。在6211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2246名监护不当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3403份,全省法院独立或者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89个

与司法职能的发挥同步,全省法院对因遭受不法侵害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优先保护。全省法院救助未成年人30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08.3万元。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285人次,心理疏导505人次。还依托法治副校长队伍,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实施意见等方式,推动法治副校长实质性履职。全省现有2145名法官、法官助理受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各类法治教育活动3182场次,共同促进未成年人事业发展。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例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例彰显。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功能,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三级法院审结的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筛选出7起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对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的客车经营者判处危险驾驶罪、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的案例,也有依法支持校园欺凌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撤销事实无人抚养龙凤胎父母监护权资格的案例,还有判令返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络充值、变更抚养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苟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客车经营者判处危险驾驶罪,护航未成年人交通安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苟某某利用自有小型普通客车,长期从事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2022年4月,苟某某驾车有偿搭乘未成年人放学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核实,该车核载9人,实载20人,超员11人,载客人数超过车辆核定人数的100%以上。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搭载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向相关教育、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联合开展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客车专项整治,督促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乘车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安全治理联动体系、持续强化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

三、典型意义

学生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其承载的是家庭幸福安宁与社会和谐稳定,普通客车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无疑给未成年人埋下了巨大安全隐患。本案中,苟某某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所用的客车登记为自用车,既未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其个人也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同时,所驾客车还存在严重超员情形,极易导致车辆性能下降,从而引发侧翻、爆胎等事故,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苟某某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严重超载搭乘未成年人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旁听庭审,在依法惩处“黑校车”经营者的同时,警示家长和学校要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抵制车辆非法客运,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风险。同时,该案例也提示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风险管控,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准入管理和技术监管,严查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共同为中小学生营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谭全万,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四川省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中心专家顾问、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校车事故日益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重要原因,校车安全逐渐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2021年国务院公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四川省公布《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增加了“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持续优化校园周边治安、文化、饮食、卫生、交通等安全环境”等专门章节,凸显了对校车领域中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视和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源头上加强对校车安全领域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举措值得肯定。

本案的司法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能动司法”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邀请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进行旁听,通过以案释法的生动方式,使学校和家长主动监督并教育未成年人坚决抵制非法客运车辆,进而避免和减少未成年人的安全隐患。通过“惩罚犯罪”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既严肃处罚了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载的犯罪行为,又对学校和未成年人父母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有助于从树立正确的校车安全的思想观念等源头入手,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后,向教育、交通、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这有助于落实前述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儿童发展纲要中各部门联动协作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要求,对于在全社会建立校车安全联动工作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全方位工作链条,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来源:四川高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