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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丨别等“珍稀”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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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10 09:48:44 打印 字号: | |

4月8日是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这个日子是为了提醒人们要保护那些濒临灭绝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幸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正在迅速减少,主要原因就是非法猎捕和交易。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政府采取设立自然保护区、制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打击非法捕猎和交易活动等多种手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捕猎和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违法的,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在下列案例中,四川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对非法猎捕和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



案例1:詹某某等5人非法捕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涉珍稀动物:彩鹮


彩鹮是一种大型鸟类,其头部至翅膀基部的羽毛为深红褐色,其余羽毛为铜黑色,在阳光照射下散发出色彩艳丽的金属光泽。主要栖息在温暖的河湖及沼泽附近,有时也会到稻田中活动。性喜群居,且经常与其他的一些鹮类、鹭类集聚在一起活动。主要以水生昆虫、昆虫幼虫、甲壳类、软体动物等小型无脊椎动物为食。彩鹮主要分布在欧亚大陆南部、非洲等地,在中国的数量极为稀少,分布范围狭窄。湿地、沼泽等栖息地的破坏和环境污染使得彩鹮在我国一度濒临灭绝。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彩鹮在国内的踪迹逐渐增多。现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2022年5月24日晚,被告人詹某某等人持气枪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至泸县海潮镇非法狩猎,共捕杀野鸡2只、斑鸠3只。后行至一稻谷种植基地处时,詹某某猎杀彩鹮1只。

经鉴定,被捕杀的彩鹮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野鸡、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物种价值300元/只;狩猎所用气枪是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另查明,每年3月至7月为禁猎期。除造成彩鹮、斑鸠、野鸡的直接损失51500元外,还产生期间损失费46000元、生态修复费10000元、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评估费4000元。被抓获后,詹某某等人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共161500元。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詹某某等五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某等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11500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本案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

本案系在林地农田水网组成的一般常见湿地中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被猎杀的彩鹮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鸡、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均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案涉被猎杀的彩鹮在中国境内分布的种群数量少,分布地区十分狭窄,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湖泊、农田食物网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也是湿地生态完整性的重要指标,非法猎杀将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致使生态失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责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既能体现各被告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知和悔改,也能引导社会民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




案例2:李某甲、马某某、徐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涉珍稀动物:小熊猫、金丝猴


小熊猫又称红熊猫,它既不是大熊猫的宝宝,也不是浣熊的亲戚。小熊猫外形可爱,体长约40—63厘米,体重为3-5千克,圆脸圆眼,脸部有明显的白色斑点,拥有棕色背毛、黑色肚皮和一条带着圈圈的毛茸茸的大尾巴。擅爬树,喜食箭竹枝叶、野果、嫩树叶,也捕食小动物和昆虫。由于生存环境被严重破坏和肆意非法捕猎,种群数量急剧减少,被列为濒危物种,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金丝猴分为川金丝猴、黔金丝猴、滇金丝猴、越南金丝猴、缅甸金丝猴,主要分布在中国、越南、缅甸的亚热带和热带地区。外部特征是鼻孔大,上翘,唇厚,无颊囊,尾长和身体等长或者更长。群栖在高山密林之中,主要以果实、树叶、昆虫等为食。由于人类活动对其栖息地的破坏以及滥捕滥杀,金丝猴现已处于濒危状态,现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甲及其子李某乙先后多次联系龙某某捕猎小熊猫活体,共从龙某某处收购小熊猫活体18只,出售给动物园经营者刘某等人非法获利29万元。2020年4月以来,李某甲让马某某猎捕金丝猴,共从马某某处收购金丝猴活体18只,并将其中13只,雇佣刘某甲、张某某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出售给动物园经营者徐某某、沈某,非法获利56万元。

经鉴定,案涉小熊猫(Ailurus fulgens)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4万元;金丝猴均为川金丝猴(Rhinopithecus roxellanae),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50万元。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甲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并判令动物园经营者徐某某、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一切经营性活动。同时判令李某甲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马某某等人提起上诉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

李某甲等人形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在甘孜州等地猎捕金丝猴、小熊猫用于销售,通过与动物园经营者交易,将野生动物“洗白”,严重破坏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更破坏动物园经营管理秩序。人民法院对李某甲等予以刑事处罚,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案涉动物园经营人员判处“禁止令”,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国家总体安全观和人类命运理念,以最严格的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的决心。



案例3:贾某某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涉珍稀动物:大鲵


大鲵又称娃娃鱼,是全球最大的两栖动物之一,体型庞大,常常可以长达1米以上,重量可达25公斤。生活于水流湍急、水质清凉、水草茂盛的河流、湖泊和洞穴,性情温和,主要以螺类、虾类等为食。由于大鲵肉质鲜嫩,所以长期遭到人们大量捕杀,导致大鲵种群数量锐减,濒临灭绝,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2018年起,贾某某、罗某甲等10人违反禁渔管理、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相关规定,长期在长江重要支流四川省广元市境内的嘉陵江、白龙江,陕西省汉中市境内的汉江等天然水域,采用电鱼等禁用方法,排钩、三重刺网等禁用工具或自制渔网捕捞野生鱼类。四川省阆中市“正成鲜鱼店”的吕某某等6人、广元市的罗某乙等3人,明知是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而予以收购。

2021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罗某甲位于四川省广元市的租房内查获罗宣和非法获取的大鲵活体3条、冻体大鲵1条。经广元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大鲵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1875元。

经鉴定,贾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2316573.96元,其中贾朝华、王全造成损失人民币1543224.56元,罗宣和、胡安永造成损失人民币262039.4元。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等16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对何某成等9人依法宣告缓刑;其中被告人罗某甲同时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某乙等3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依法宣告缓刑。继续追缴被告人贾某某等人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等16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根据各自的责任范围连带赔偿生态损害费用人民币10460元至1543224.56元不等,用于生态修复。一审宣判后,罗某甲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本案涉及长江重要支流嘉陵江、汉江流域,系川陕甘跨省水域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第二批督办案件、公安部与农业部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案件,也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办案件。本案的审理对于非法捕捞为业以及非法捕捞“捕-运-销”犯罪产业链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关注因非法捕捞造成的长江流域水生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惩处与预防犯罪,保护与修复并重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

该案的高效妥善审理也是四川法院贯彻“两山”理念,落实《长江保护法》和“长江十年禁渔”,服务生态文明的有效例证。该案依托川陕甘渝四省十一中院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在审理过程中,强化以案释法、随案说法,线上线下同步直播庭审,组织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法院开展庭审观摩与调研活动,破解协作机制实质化运行难题,获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头条推送,各兄弟法院以及新闻媒体“点赞”报道,对于持续深入宣传、贯彻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捕捞、交易活动具有重要宣传教育意义。


案例4: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辜某某、何某、田某某、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涉珍稀动物:穿山甲

 

穿山甲是世界上仅存的鳞甲哺乳动物,主要以白蚁、蚂蚁为食,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被称为“森林卫士”。由于过度捕猎利用和栖息地破坏,穿山甲分布范围不断缩小,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保护形势非常严峻。2020年6月3日,穿山甲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简要案情】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辜某某分别从何某、田某某处收购无“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并入库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其中,辜某某与何某前期的交易系被告人周某某居间介绍交易和提供银行卡帮助转付账。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将所购炮山甲加工、制作、混同包装后,销售给了盐源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医疗机构。

案发时,从凉山州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盐源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济仁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一店中药配方部查获、扣押由凉山州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号(190801)的炮山甲共计630克,经鉴定,查获的炮山甲为树穿山甲和大穿山甲的混合物,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单位凉山州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辜某某、何某、田某某、周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三年及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一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在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

本案系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刑事案件。案涉野生动物穿山甲于2020年6月3日已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为更好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案对收购、出售、居间介绍环节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形成链条式的打击。案件的审理对凉山州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提高单位和公民在经营、生活中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



案例5:李某甲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涉案珍稀动物:黑熊、林麝、马鹿、水鹿、梅花鹿


黑熊是一种大型的哺乳动物,身体肥壮,除胸部有一明显的倒人字形白色或黄色斑,全身被著富有光泽的漆黑色毛,十分耐寒。黑熊属于杂食性动物,以植物、坚果和昆虫为主食,也会捕食小型哺乳动物和鱼类。黑熊因为其毛皮、胆囊、熊掌市场需求量大而被大量捕杀,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林麝是一种小型哺乳动物,属于麝科。生活在针阔混交林,以树叶、杂草、苔藓、嫩芽、地衣及各种野果为食。林麝胆小、性情孤独,白天休息,早晨和黄昏才出来活动。雄性林麝分泌的麝香不仅有较高的药用价值,而且还是一种名贵的天然高级香料,因此大量人为猎杀取麝致使林麝野生资源枯竭,目前已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现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马鹿是仅次于驼鹿的大型鹿类,因体形似骏马而得名。它们通常生活在森林、草原和山地等区域,主要以树叶、嫩枝和草本植物为食。马鹿四肢细长、优美,雄性头部带有分枝状的角,而雌性则不带角。马鹿的鹿茸是名贵中药材,鹿胎、鹿鞭、鹿尾和鹿筋也是名贵的滋补品,因此被过量捕猎,加之栖息地被破坏,野生种群数量不断减少,现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水鹿也叫做湿地鹿,它们分布于东南亚、南亚和东亚的湿地、草原和森林中,对水的依赖性比较高。水鹿的体型较大,毛发比较短,颜色为深褐色或暗红色。因为被大量猎杀以获取皮毛,水鹿数量逐渐减少,已被列为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之中。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梅花鹿属于中型鹿类,在背脊两旁和体侧下缘镶嵌着有许多排列有序的白色斑点,状似梅花,因而得名。梅花鹿生活于针阔混交林的山地、森林边缘和山地草原地区,不在茂密的森林或灌丛中,有利于快速奔跑。由于栖息地被开发、过度猎杀等原因,野生梅花鹿数量极少,现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2018年以来,李某甲为获取利益,从石棉、天全等地购入黑熊、林麝、马鹿等野生动物或制品后向罗登高等人出售。唐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李某乙亦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同时查明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2只)、李某乙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只)、徐某某非法杀害黑熊(1只)并出售的事实。

李某甲、唐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罗登高家中共被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制品55件,涉及黑熊11只,价值共352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鹿制品1件,涉及马鹿1只,价值为3000元;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制品6件,涉及林麝6只,价值为144000元;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水鹿制品1件,涉水鹿1只,价值12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制品1件,涉及梅花鹿1只,价值24000元;以上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535000元。

本案另查获猎夹14个及其配件、铅弹12个、制式子弹17枚、马达线2根、射钉枪子弹及码子129枚、尖刀1把、枪支2把、猎套8根等物品。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甲等人赔偿12000元至315000元不等公益赔偿金并公开登报道歉。本案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

李某甲等人非法收购黑熊、林麝、马鹿等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高达53.5万元,系截至案发日雅安市涉案金额最高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因情节特别严重被雅安中院提级管辖。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一只只熊掌、一块块鹿肉的背后,消失的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非法猎捕、杀害或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伤害的不仅是某一只可爱的鹿、憨厚的熊或灵动的林麝,更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重大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为子孙后代守护好这一片蓝天、一江碧水、一方净土。


 图片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x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