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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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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7 10:59:34 打印 字号: | |

案例八:四川某橡胶公司与蔡某权名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  明理守法  言论有度


基本案情

四川某橡胶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8日,主要从事轮胎制品销售、橡胶制品进出口等业务。2021年4月10日,蔡某权在“电动车工业信息”微信公众号发表了标题为《江昕轮胎用法律武器捍卫原创尊严: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两项虚假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文章,虚假陈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侵犯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专利。该文章被“今日头条”“搜狐”“邳州文化网”“轮胎世界网”“个人图书馆”“全球电动车联盟”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广泛转发。2021年7月23日,四川某橡胶公司向蔡某权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文章及相关链接,因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权停止侵害其名誉权,承担其因维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蔡某权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在“电动车工业信息”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题为《江昕轮胎用法律武器捍卫原创尊严: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两项虚假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文章,在文章中频繁使用“虚假专利”“采用盗窃行径获得专利证书”“窃贼形象暴露无遗”等贬义言辞,已严重违背新闻报道应真实客观的基本准则;蔡某权发表的涉案文章内容失实,造成四川某橡胶公司商业信誉受损,侵害了四川某橡胶公司的名誉权,四川某橡胶公司有权主张蔡某权及时更正或者删除案涉文章。法院遂判决蔡某权删除案涉文章,向四川某橡胶公司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同时依法承担四川某橡胶公司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


典型意义

在网络数字时代,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及信息传播的重要阵地。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的自由表达需要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本案中,蔡某权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表失实负面言论,侵害了四川某橡胶公司的名誉,导致其整体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对四川某橡胶公司的损害。本案裁判依法制裁了网络失实言论行为,保护了企业名誉权和商誉,体现了人民法院治理网络言论空间的决心,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实现网络运用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