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某旅游公司分公司诉某茶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核心价值 诚实守信 言信行果
基本案情
某旅游公司于2009年3月21日注册了第5188783号“峩眉雪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冰茶、茶饮料、食用淀粉产品;含淀粉食物;茶(截止)。其又于201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了第12563337号“峨眉雪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冰茶、茶饮料、食用淀粉产品;含淀粉食物;茶(截止)。后该旅游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以排他许可的形式授权其分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免费使用第5188783号“峩眉雪芽”商标及第12563337号“峨眉雪芽”商标。第5188783号“峩眉雪芽”于201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峨眉雪芽牌绿茶”分别于2009年、2017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后该旅游公司分公司发现某茶叶公司生产的茶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峨眉山”“雪芽”“烘青绿茶”字样,其中“雪芽”二字被放大,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茶叶公司在茶叶产品上使用的名称“峨眉山雪芽”“产自峨眉山雪芽”在读音和含义上与某旅游公司分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峩眉雪芽”“峨眉雪芽”相似,且使用位置显著,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侵犯了某旅游公司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该旅游公司分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该旅游公司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裁判通过依法惩治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故意攀附品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又保护了“峨眉雪芽”商标的商誉,维护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