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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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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7 10:38:08 打印 字号: | |

案例六:某传媒公司诉毛某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  网络文明 风清气正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8日,某传媒公司(甲方)与毛某(乙方)签订了《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演艺经纪事宜,合作期限为半年;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及名誉、损害乙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行为;乙方如提前解约,应该向甲方支付解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根据合同,毛某的主要任务是在某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直播内容为才艺表演、与粉丝互动及唱歌、跳舞、做游戏等。在传媒公司安排的游戏中,根据观众打赏金额高低决定主播输赢,客户、赢家和主持有权决定对输掉游戏主播的惩罚方式,惩罚方式包括水桶打屁股、仰卧起坐、俯卧撑等。传媒公司有时还会线下安排主播陪刷礼物能力强的平台观众吃饭喝酒,并要求毛某及其他主播加相关平台观众微信。如男性观众在聊天中索取私密照片,平台运营人员也会提供一些女性暴露、性感的照片或视频给主播进行转发。毛某等人不满传媒公司做法,于2021年11月初申请离职,但未获准许。后毛某等人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于2021年12月1日与传媒公司完全停止合作。某传媒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毛某向其支付违约金等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网络经纪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及名誉、损害乙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行为。传媒公司安排毛某等主播以接受各种惩罚等低俗内容吸引观众,要求主播与打赏观众喝酒聊天,向打赏观众发送不雅图片和视频,上述行为不符合大众审美情趣,有损网络文明,亦有损主播身心健康。某传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毛某据此要求解除合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某传媒公司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毛某承担违约责任,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毛某支付解约金、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行业乱象的典型案例。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低俗表演、诱导打赏等问题也随之出现,损害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行业乱象亟待整治。2022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为网络直播领域划出了底线,为主播行为标定了红线。本案裁判依法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在先,其对主播的要求既有损主播身心健康,又有损网络文明,最终驳回了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