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李某东诉杨某、成都某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 亲人善邻 各司其责
基本案情
李某东与杨某均系成都市某小区业主,成都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服务协议》,对其车辆使用小区路面车位进行了约定,即杨某交纳停车服务费,物业公司提供停车管理服务。2021年7月24日22时30分左右,李某东告知物业公司其家房屋玻璃发生破裂。当晚24时30分左右,李某东房屋玻璃因破裂坠落,砸中杨某停放在小区路面的案涉车辆。后杨某修复车辆共计支付费用16312元。因协商不成,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东向其支付修车费16312元及交通损失费625.41元,同时要求成都某物业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东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房屋窗户玻璃破裂后,应当知晓玻璃破裂坠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故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虽然李某东在发现玻璃破裂后立即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但其自身责任并不能因已通知物业公司而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李某东在其房屋玻璃破裂后对玻璃坠落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其房屋玻璃坠落砸损杨某车辆,李某东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都某物业公司对杨某车辆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杨某有权要求成都某物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李某东与成都某物业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共同的过错,但二者行为共同导致了杨某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之规定,遂判决李某东与成都某物业公司按6:4的比例对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高空坠物致损问题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一方面给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另一方面也给现代高楼层建筑的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本案合理划分了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以判决的形式有效实现定分止争,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促进小区物业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公民对其房屋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管理意识、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