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刘某富诉刘某霖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 孝亲敬老 寸草春晖
基本案情
曾某芳与刘某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刘某东,刘某霖系刘某东之子。2019年5月1日,刘某东因病去世。2019年6月5日,刘某霖出具《声明》,承诺为刘某富、曾某芳养老送终。同日,刘某富、曾某芳等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对刘某东名下两套房屋及一辆汽车的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2019年12月6日,刘某富与刘某霖签订《赠与合同》,将应由其继承的房屋一套赠与刘某霖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0年9月22日,刘某富因刘某霖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赠与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近亲属之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可认定为为维系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而大额财物特别是房产的赠与行为往往并非无偿给付,通常系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刘某富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案涉房屋系其与曾某芳仅有的唯一住房。刘某富虽育有一子三女,但长期与刘某东、刘某霖共同生活。在刘某东去世后,刘某霖承诺为老人养老送终,基于以上原因,刘某富放弃对其儿子刘某东遗产的继承权,将其继承房产份额赠与刘某霖,故案涉赠与合同应认定为以对刘某富养老送终为赠与条件。刘某霖未继续照料刘某富,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情感缺失,且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已违背了关于给刘某富养老送终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刘某富有权请求撤销赠与合同,遂判决撤销刘某富与刘某霖签订的《赠与合同》。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本案刘某霖在承诺承担赡养义务并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后却表示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不但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亦有悖社会公德。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对刘某霖取得房产后又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予以严厉谴责,支持刘某富依法撤销赠与合同,体现了司法维护孝老、敬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价值取向,表达了司法为民、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