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某社区居委会诉宋某甲、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核心价值 关爱幼小 社会监护
基本案情
宋某乙(8岁)系宋某甲(女)与李某(男)的非婚生女,出生后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2022年6月,宋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被收监执行,无法监护宋某乙。宋某乙生父李某曾因容留吸毒、贩卖毒品被执行刑罚,2021年3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且已与案外人另行组建家庭。李某表示因家庭原因及经济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拒绝监护抚养宋某乙。同时,宋某乙外祖父已去世,外祖母居住在东北,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祖父母在家务农,养鱼谋生,需要照顾家中老人、孙女,外祖母、祖父母均拒绝抚养宋某,宋某乙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况。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宋某乙的临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宋某甲、李某对宋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先后因犯容留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依靠其父母接济生活,且已再婚组建家庭,无能力且拒绝抚养宋某乙,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宋某甲虽因犯罪被收监执行刑罚,但综合走访情况,宋某甲基本履行了作为监护人的职责。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照顾被监护人的情感需求等角度考虑,不宜剥夺母亲宋某甲的监护人资格。同时,鉴于宋某乙目前处于无人监管的特殊情况,法院遂判决指定由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宋某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鉴于被监护人生父及外祖父母、祖父母均无条件且拒绝担任监护人职责,生母因犯罪被收监执行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依据民法典公职监护人制度指定社区居委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宋某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初心,积极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构设的“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元监护体系,为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给困境儿童一个安全和温暖的“家”作出了良好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