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何某富诉刘某宪、孟某才、李某乾、刘某国、刘某元相邻用水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 尊德乐义 邻里和睦
基本案情
何某富、刘某宪、孟某才、李某乾、刘某国、刘某元户均系会东县某镇同组村民,该组区域内有一水流,何某富原住于案涉水流左侧,以人工挑水方式从水流中获取生活用水。2004年前后,为满足灌溉用水需求,刘某宪等人协商修建河坝以拦水使用,并同意何某富户以出工出力的方式参与修建河坝。后何某富将原房屋拆除,另建房屋并使用抽水机抽取案涉水流到新建房屋处使用。因案涉出水点水流较小,何某富使用抽水机抽水的行为影响了刘某宪等人对该水流的使用,后刘某宪等人以水量不够为由不准何某富使用该水流,何某富认为刘某宪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案涉水流的使用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水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有权依法获取水流用于生活和农田灌溉,水流的使用权并不只限于协商修建该水坝的当事人范围。刘某宪、孟某才、李某乾、刘某国、刘某元以水量不够为由不准何某富取水使用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何其富对案涉水流享有使用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实施民法典、体现司法维护公共利益及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典型案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同一村组的村民,理应互相帮助,为彼此的生活生产提供必要的便利。各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共同友好协商,合理利用水源,合理分配用水,共同使用涉案水流。本案裁判在社会公众之中传播了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培育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