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管辖改革的四川经验
四川法院系统召开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片区研讨会
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中,作为其中关键一环,完善提级管辖机制,对大力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法律统一、规范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四川法院系统迅速行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及时出台实施方案及细则,积极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规范,进一步明晰审级职能定位,努力探索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改革宏图,贡献出四川经验。
探索:建章立制 规范指引
2022年7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敲响了该院提级管辖的“第一槌”。
四川高院副院长刘楠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坂田花彩园艺(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坂田花彩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云海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园艺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该案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后,四川高院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第一案。据悉,坂田花彩公司以云海园艺公司在抖音上许诺销售自称为“桑贝斯”品种的凤仙花,侵害其依法享有的“桑蓓斯”凤仙花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云海园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最终,法院宣布庭审结果将择期宣判。庭审期间秩序井然、重点突出,有效保障了原被告的诉讼权利。
成都市花卉协会工作人员和成都部分花卉种植商家旁听了案件庭审。庭审结束后,旁听商家表示,通过旁听,有效增强了他们自身就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更加深了做好花卉产业的信念。
据悉,成都市花卉苗木种植面积逾百万亩,年总产值达数百亿元。“该案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有利于解决辖区内同类型案件存在的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并统一全省法院同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四川高院研究室司改组负责人谈迅在接受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该案通过四川高院的审理,也进一步强化了花卉从业者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有助于促进花卉产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改革试点以来,四川高院聚焦案件“精准提级”“提得上来”,以制度建设为重要抓手,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着力在管长远见长效上下功夫,推进改革举措落实落地、生根结果。
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初,为了确保提级管辖机制稳步推进,四川高院马不停蹄地奔赴成都、达州、宜宾等地,召开试点片区调研座谈会。“‘提级管辖’没有成熟经验可循,最初大家也充满疑问,比如怎么确定哪些案件可以报请提级?确定后具体怎么报请提级?有没有具体的时限要求?等等。”谈迅介绍说,改革前,提级管辖机制不健全,提级管辖案件数量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尽管对提级管辖机制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试点工作中,还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强规范指引。
在片区调研座谈会上,四川高院对全省法院提级管辖等试点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对策建议作深度研讨,并现场调研当面指导。会后,四川各地法院便开展了一系列颇有成效的前期探索工作。
“从最基础的提级管辖相关文书的制定开始着手,后来部分法院形成了统一的模板,四川高院也借鉴参考了各个中院探索形成的提级管辖文书样式,统一了提级管辖的文书模板。”谈迅说。
随着试点工作的一步步推进,工作脉络逐渐清晰,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前期的调研工作以及辖区法院的探索,为制度建设找准切入点。”谈迅介绍,历时三个多月,四川高院出台了完善提级管辖机制规定,对材料提交、报请时限、审查流程、文书类别等方面细化操作规则,辖区的法律适用标准也更趋统一。同时,全省法院以创新激发制度动能,构建提级管辖一次为限制度,防止案件“无限”提级。
具体来说,成都制定改革试点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将提级管辖案件受理数量、审理效果作为重点考核指标,有效激发改革内生动力;南充探索建立重点案件标注识别机制,智能化识别、预警、推送涉群体、涉重点项目建设及涉维稳等类型案件,确保案件“不漏提”;阿坝等民族地区结合地方特色,将涉维护民族地区企业发展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纳入提级管辖范围。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有效激活提级管辖机制,避免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案件提级管辖识别不精准与动力不足等情况,尤其是下级法院“上交矛盾”和上级法院“不当提级”等情形的发生,四川高院创新激发制度动能,多措并举,夯实制度基石。
其中,四川高院建立上下级法院沟通联络制度,确保案件“精准提级”“提得上来”。“下级法院报请提级或上级法院依职权提级前先交换意见,有效减少‘不当报请’‘上交矛盾’。”谈迅说,“经初步沟通可报请提级,但上一级法院经严格审查不同意提级管辖的案件,在与下级法院沟通后作出相应处理。就是否提级把握不准的案件,司法改革条线可参与研究沟通,确保改革不走样不跑偏。”
此外,对于可能存在的“动力不足”的情况,四川高院进一步构建刚性运行制度。“我们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工作部署,要求全省三级法院以2022年8月为时间节点,力争以提级管辖方式审结一批规则确立意义大、审判示范效果好、人民群众获得感强的典型案件。”谈迅介绍道。
目前,四川高院正在推动将提级管辖案件数量及案例转化情况,作为中院绩效考核标准。德阳等地中院下发书面通知,要求辖区各基层法院在规定时间前,报送规定数量的拟提级管辖案件至中院对口业务庭预审,确保提级管辖落实落细。
转化:参考案例 示范指引
四川省绵阳市姜某某没想到的是,自己与居委会一件小小的劳动争议官司,居然是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要知道,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之前,这种小标的额案件几乎不可能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该案标的额仅一万余元,但所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关乎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同类案件在全国法院的裁判中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承办法官冯安石介绍,当时双方当事人都分别查询到不同的案例判决,来支持己方观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
具体来说,此前在一些类似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导致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无法平等受到劳动法保护。一些地区的社保部门,也因此名正言顺地拒绝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由于此案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且全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绵阳中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案件进行了提级审理。
就这样,小案子从基层人民法院走进了“大法院”审理,这也成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四川首例裁定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受理的案件。
四川省法院系统举办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专项培训活动
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特别法人资格,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成为合法的用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外招聘工作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姜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对合议庭说:“没想到我们一万多元的案子能在中级法院审理,感谢绵阳中院关心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我们考虑得这么细致。”
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转化为四川法院2022年参考性案例,对于解决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分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案件所涉及的居民委员会用工主体资格问题影响范围较大,提审该案可以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示范、指导意义。”冯安石说,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可以为日后的庭审提供依据。
绵阳中院提级管辖居委会用工主体资格劳动争议案件告一段落后,相隔不久,成都中院提级管辖的“首案”便拉开了序幕。
3月18日,成都中院决定立案受理辖区一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一起行政案件,系针对国有土地经“招拍挂”程序出让后订立的《成交确认书》提起的行政诉讼。
据了解,该案标的额较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前序行为定性及如何对接后续可能发生合同审查等较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成都中院依法将案件提级审理,有利于破除“诉讼主客场”问题,解决同类型案件法律适用分歧,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谈迅介绍,除了成都、绵阳两地这两起案件,内江中院提级管辖猥亵男童新类型刑事案件、巴中中院提级管辖涉自然资源民事案件等,均适宜由更高审级法院审理,将在辖区产生示范审判效应,也是案例转化的重要来源。
据四川省高院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四川法院系统共提级管辖案件65件,同比增长261.11%。其中,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依职权报请提级管辖案件95件,依当事人申请报请5件,被上一级法院提级管辖57件,上一级法院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案件8件。这其中,29.23%属于辖区内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23.07%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从这些数据中不难看出,改革试点以来,提级案件的数量稳步增长。同时,为了有效激活提级管辖制度,要求案件不但要提得上来,还要发挥提级管辖统一法律适用的制度价值,建立健全稳定、可预期、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体系。
为充分发挥提级管辖案件示范指引作用,四川高院精心筛选具有规则意义、裁判效果好、示范作用大的典型案例,推动转化为参考性案例和指导案例,并纳入四川法院民商事参考性案例库,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与此同时,四川高院还积极推出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配套措施:出台文件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规范案例编选、报送,畅通案例报送渠道,推动强化提级管辖案件成果运用转化。
创新:主动作为 拓宽渠道
近日,四川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某财保公司以该案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为由,向法院提交提级管辖申请书。
宜宾中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及PPP合同的法律性质、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交叉、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独立保函的认定等多种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系辖区内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遂提级审理了该案。
“此案系政府采用PPP模式进行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不仅属于辖区内新类型案件,而且提级审理有利于统一两级法院裁判理念,进而统一法律适用。”宜宾中院承办法官李秀英说。
“当事人申请案件提级管辖是一项利民举措,将案件提级到中级法院审理,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问题,‘下报上’能进一步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财保公司负责人在庭审后说到。
在一线办案法官李秀英看来,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源自从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在哪一级法院起诉、选择何种程序开展诉讼、如何实现权利救济是隐含在本次改革试点中的问题,关乎当事人切身的重大诉讼权益。
因此,在提级管辖机制的试点过程中,四川法院创新性引入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工作机制。
该案便是四川法院积极探索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发挥当事人监督作用的一个缩影。“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不仅增加了当事人一项救济的权利,也丰富了提级管辖的内涵,使提级管辖案件的来源更多,更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李秀英说。
“宜宾中院的这起案件为四川改革试点推行创新举措开了好头,也为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制度规范提供了实践参考。”谈迅介绍,四川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提级管辖后法院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尤其是对已开庭审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提级管辖理由、后续案件程序等内容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与此同时,谈迅介绍:“目前在四川有着越来越多的由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案件,不仅在宜宾中院,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亦是如此。”
四川高院在规范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方面,规定由当事人在立案后认为案件应当由上一级法院审理而申请提级管辖的,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提级管辖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法院提级管辖;认为不应提级管辖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释明。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围绕提级管辖机制,四川高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导向,积极拓展案件发现渠道。在四川高院的积极推动下,辖区法院纷纷行动起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规范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流程;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制定引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及适用类案辩论程序的操作指引,发挥律师群体发现提级管辖案件线索的功能作用,形成内外部合力,释放制度效能。
当然,上提案件不仅要“多渠道”,还要“选得准”“审得好”。为确保提级管辖案件“审得好”、提级管辖助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四川高院还结合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工作,推动提级管辖案件由院庭长审理,发挥“头雁”效应,并将提级管辖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切实提升提级管辖案件审判质效。
而且,四川高院进一步规范试点案件监管。结合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责任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建设,强化院庭长、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对提级管辖案件的审查监督,通过风险防控、案件评查、审务督察等确保案件质量,最大限度防止“不当报请”“争抢案件”等情形。
四川高院还建立提级管辖工作台账,对试点数据实时分析,对具体案件认真研判,对应当纳入“四类案件”监管而未纳入的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完善提级管辖案件信息化管理机制,报请程序、审理程序全流程网上运行,监督管理各环节网上留痕,科技赋能提升提级管辖改革效能。
随着试点工作推进过半,四川高院还将进一步规范提级管辖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中基层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要求,持续优化案件提级管辖工作,多措并举,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其中,四川各级法院都交出了一份出色的答卷,成都中院与市检察院加强沟通协调,加快推动市检察院对拟提级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建立“立案监管+庭室筛选+审管优选”案件识别机制,多层次、多维度精准识别提级管辖案件;广安中院完善提级管辖运行机制,压缩中院审查决定时间,明确立案庭收到基层法院报请的提级管辖材料必须在二日内移送审查,合议庭必须在三日内作出提级管辖的裁定或者决定,并于二日内送达基层法院,从收到报请提级管辖的材料到反馈基层法院的总时间缩短为7天。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探索,四川法院系统形成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就下一步提级管辖改革工作,四川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表示:“上级法院应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应当提级的案件,依职权提级。全省法院对已提级管辖的案件,要加快办理进度,提前安排好裁判规则提炼和案例转化工作,不仅要形成一批参考性案例,充实民商事案例库,还要争取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为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注重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改革案例,做好专项宣传,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