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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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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3 22:59:17 打印 字号: | |

案例10

付敏娜出借微信收款账号给贩毒人员使用被判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贩毒人员马棵在雅安市雨城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为收取毒资不被发现查获,向被告人付敏娜借用微信账号。付敏娜明知马棵系涉毒人员,将自己的微信账号提供给了马棵长期使用,马棵使用付敏娜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共计10400元。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敏娜明知他人在贩卖毒品,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付敏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严厉惩治毒品犯罪行为的同时,政法机关严格落实“打财断血”工作要求,坚决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保存其违法所得,以各种手段收取藏匿毒资,涉毒洗钱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本案就是一起贩卖毒品衍生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付敏娜在明知马棵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手机注册的微信账号提供给马棵,帮助他人隐瞒贩卖毒品真实的购销资金途径,妄图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依法惩处上述犯罪行为,体现了政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释放了“不让犯罪分子从毒品犯罪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强烈信号,有力扭转“因毒致富”的不良社会现象,震慑潜在毒品犯罪分子。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定性为洗钱罪是正确的,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是被告人为毒品犯罪提供洗钱便利条件而构成洗钱罪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洗钱罪往往要求行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本案被告人采取微信收款这种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手段,实现毒资形态的隐匿和变化,该行为完全符合符合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毒品犯罪行为人都具有“逐利动机”,有效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摧毁毒品犯罪行为人的经济基础,对于有效治理毒品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称赞!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不断完善,全方位、多角度、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的社会治理格局已经形成,这对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惩治毒品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要全社会联动起来,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就一定能让毒品犯罪无处遁形!

我国历来重视打击毒品犯罪领域的洗钱行为,最早关于惩治洗钱行为的规定就涉及毒品犯罪。1997年《刑法》以及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在不断完善洗钱罪的法律规定,逐步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类型、提高单位犯罪法定刑、将“自洗钱”入罪,不断严密惩治洗钱犯罪的刑事法网,不断积累办理洗钱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充分践行了我国参加有关国际公约所作出的承诺,充分彰显了我国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责任担当。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