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典型案例
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九)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7-03 22:50:17 打印 字号: | |

案例9

胡华翠等人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商定由付道全负责出技术,李瑞负责出资,林忠有负责开车、放风。9月30日,付道全租用一农房作为制毒场地,李瑞出资12万元,由付道全、林忠有购买两公斤麻黄素。同年10月6日2时许,林忠有、付道全、李瑞前往仁寿县一荒山“放烟子”,后三人到前述农房内“提油”。次日9时许,林忠有、付道全驾驶车辆转移冰毒半成品时被警察拦截并开枪击中,二人驾车逃逸。

随后,被告人胡华翠接到付道全通知后前往指定地点接应,付道全将其与林忠有因涉毒被警察追捕并击伤之事告诉胡华翠,并经人联系刘虹运、江岸为付道全诊疗枪伤。胡华翠向刘虹运指定的人员支付手术费3.4万元。因付道全伤情较重,刘虹运、江岸简单处理伤口后,在胡华翠的陪同下先后将付道全送往多个医院求医,并向医生隐瞒付道全受枪伤的情况。后,各被告人陆续归案。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制造毒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胡华翠明知付道全系毒品犯罪分子而对其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刘虹运、江岸明知付道全系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胡华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虹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江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付道全、李瑞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政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成都市及环蓉地区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的打击治理力度,对包庇、窝藏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让毒品犯罪分子无处可藏。本案是一起因制造毒品犯罪引发的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案件。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制造毒品,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胡华翠作为付道全女友明知付道全有涉毒行为并被警察抓捕击伤仍对其包庇,尽管有“亲亲得相首匿”的传统刑罚适用原则,但鉴于毒品犯罪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危害性与破坏性,我国坚持从严惩处涉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对胡华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而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江岸系医院工作人员,在明知枪伤病人必须报警的情况下,依然昧着良心挣“黑钱”,知情不报,帮助犯罪人逃匿、转移、就医,不仅违背了作为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践踏了法律尊严。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能为毒品犯罪提供任何帮助,更不能贪图眼前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知情不报,否则将触犯刑事法律,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山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四川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我国《刑法》第349条规定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作为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的特别法条,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下游犯罪独立成罪,突出了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及下游犯罪的立场。本案中,被告人胡华翠与制毒犯罪分子付道全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明知其制毒被警察追捕受伤后,对其加以包庇;被告人江岸违背医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为谋求不法利益,知情不举、窝藏制毒分子。二人的包庇、窝藏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社会危害性大。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本案体现了对于毒品下游犯罪“打击”与“预防”的并重。虽然“亲亲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等传统理念、社会常情可以被纳入刑事裁判的考虑范围,但在当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也应当为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承担相应刑责。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平衡。人民法院合理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认定被告人胡华翠除陪同就医外无其他积极、主动的包庇行为,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适当。第二,本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审判实践、量刑规范以及公民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引导、指示意义。本案对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行为的定罪处罚,具有提升民众自觉抵御毒品意识的作用,有助于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社会警示意义。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