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陈尚友跨省贩卖、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陈尚友、陈渝共谋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二人从重庆市驾车至成都市金堂县某小区,陈渝向毒品上家购得甲基苯丙胺1900余克,后二人携带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重庆市。陈尚友向毒品上家支付购毒款34万元,并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全部予以销售。同月23日,陈尚友、陈渝再次到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陈尚友向毒品上家支付部分购毒款24万元,并取得甲基苯丙胺3袋。次日1时许,二人驾车返回重庆途中被查获。民警从该车后排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袋,共计净重2952.95克。其中,陈尚友所购甲基苯丙胺净重1964.18克。另从陈尚友的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4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尚友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尚友通过同案被告人陈渝主动向上家求购毒品,出资并决定购买数量,亲自驾车跨省运输、向下家销售毒品,作用突出,罪责最大。陈尚友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尚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陈尚友、陈渝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陈尚友已于2022年4月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大通道建设的顺利进行,成渝两地同城化发展越来越紧密,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借助成渝地区便捷的交通条件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给两地正常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秩序带来极大的隐患。全省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厉行禁毒和铁腕禁毒,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特别对大宗贩运毒品、制造毒品、走私毒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组织者、累犯、毒品再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予以重点打击,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本案中,被告人陈尚友两次伙同他人往来成渝地区贩运大宗毒品,并致使部分毒品流入社会,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最终被判处死刑并被依法执行。按照当前我省毒情形势和刑事司法政策,全省政法机关将立足各自职能,加强与重庆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综合治理,掀起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新的高潮,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被告人陈尚友两次伙同他人横跨成渝地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尚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和死刑政策,彰显了司法公正。综合全案看,本案司法机关依法、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权衡毒品数量、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犯罪前科、坦白从宽等多种因素,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陈尚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另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定罪量刑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等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慎重,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比如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推动构建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统一标准。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补充和完善。因此,本案对被告人陈尚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陈渝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谨慎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精神。
本案判决还体现出司法机关履职尽责、果断出击,迅即斩断毒品犯罪链条,防止了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外流,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成渝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为区域禁毒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我国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有利于拓展市场空间、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服务和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公共秩序、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知识产权、金融、网络、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等重点领域刑事案件,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本案被告人利用成渝地区便捷的交通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给该区域的毒品犯罪治理工作造成重大威胁,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从严判处并适用死刑能够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