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木乃博曲等人倒卖、运输美沙酮被判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李学峰委托被告人木乃博曲代购美沙酮用于自己吸食,并通过微信给木乃博曲转账500元。而后,木乃博曲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阿木伟哈处购买了一瓶美沙酮,交给被告人阿木约布从甘洛县运送给雅安市的李学峰。2021年2月1日,阿木约布明知运送的是美沙酮而收取运费并实施运输,在京昆高速雅安市荥经服务区将美沙酮交给李学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美沙酮502.4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由四川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木伟哈、木乃博曲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贩卖给他人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学峰、木乃博曲指使被告人阿木约布运输美沙酮,三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学峰、木乃博曲系主犯,被告人阿木约布系从犯。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木乃博曲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木伟哈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学峰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木约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美沙酮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常作为吸食海洛因的戒治康复药物使用。随着凉山地区禁毒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该地区海洛因等毒品资源稀缺、价格高昂,毒品犯罪分子转而将具有戒治替代作用的美沙酮作为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是一起多人参与倒卖、运送美沙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木乃博曲等人在凉山禁毒高压态势下顶风作案,政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严厉打击非法贩卖、运输美沙酮等各类毒品犯罪行为、服务凉山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和信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人所贩卖的对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毒品——美沙酮。它本身是一种阿片受体激动剂,药效与吗啡类似,具有镇痛作用。20世纪60年代初期发现此药具有治疗海洛因依赖脱毒和替代维持治疗的药效作用,故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作为吸毒戒治康复药物使用。但是,美沙酮本质上是一种麻醉类药品,也具有使人成瘾的效果。虽然相对海洛因等毒品,它对人体危害较小,还可以减轻和推迟戒断综合征(毒瘾发作),但长期使用一样可形成躯体依赖与心理依赖,一旦滥用就等同于吸毒。我国早已将美沙酮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管理,是国家明令限制流通的麻醉药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美沙酮虽然可以作为吸毒戒治康复药物使用,但其依然属于毒品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美沙酮是国家限制流通的麻醉药品而采取隐蔽性的手段实施交易、运输活动,其违反国家规定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毒品)的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成立毒品犯罪的“明知”要求。本案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不仅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而且对于社会公众及戒毒人员正确认识包括美沙酮在内的各种新型毒品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