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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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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2 22:56:55 打印 字号: | |

案例4

罗章海等人利用快递柜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章海、张登蓉系夫妻关系,均系吸毒人员。2019年至2021年4月21日,罗章海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商议贩卖毒品事宜并收取毒资,继而利用部分住宅小区安放的快递柜等快递放置柜存放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将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2021年2月起,张登蓉明知罗章海在贩卖毒品后,帮助罗章海与购毒人沟通联系、存放毒品、发送取件码,共同贩卖毒品。同年4月21日,民警从罗章海、张登蓉租住房内、某小区大门外的快递柜中查获“冰毒”共计13.28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章海、张登蓉无视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在共同犯罪中,张登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章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张登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章海的手机以及毒品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后疫情时代,快递业是当前经济恢复、产业链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给疫情防控下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由于智能无人收递快递柜设备具有无接触式交付等特点,越来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利用快递柜存取功能交付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运用快递柜存储后不当面交付的手段贩卖毒品,导致毒品更易扩散、流通,尤其与网络社交媒介相结合后,贩卖毒品犯罪更为分散化、隐蔽化,加大了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本案警示全社会,政法机关高度关注毒品犯罪新手段新方法,已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胆敢以身试法,留给自己必定是牢狱深渊,留给家人必定是眼泪。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斌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四川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即所谓“寄递类”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这种易于与普通货物邮寄相混淆的犯罪方法,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扩散范围更加广泛,本案即是利用快递柜进行毒品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高多达数十次,所涉毒品数量大,交易对象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寄递类毒品犯罪证据隐蔽性强,电子证据居多,既增加了禁毒执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也对这类犯罪的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提出了新的考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充分收集证据,法院审和审查在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认定贩卖毒品次数,积极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准确界定了两名被告人中主从犯作用地位,依法对从犯作出减轻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办理寄递类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还有一个特色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人民法院针对个案所暴露的行业监管漏洞,向邮政管理部门、相关执法部门、有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机关、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寄递行业规范运营,进一步从根源找出产生寄递类毒品犯罪的问题和原因,以案为鉴,由点及面,创新、能动履职,既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又体现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需要政法机关配合协同、社会各相关企业机关有效参与的基本原则,这是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在毒品犯罪惩治中的积极体现。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