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胡秋寒等人向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出售“笑气”被判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秋寒、周超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达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超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笑气”的品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氧化剂,多用于食品工业中,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所以俗称“笑气”。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因“笑气”具有轻微的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向年轻群体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滥用“笑气”的主要受害者,甚至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笑气”吸入人体后会出现头晕、窒息,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对人体伤害极大。本案就是一起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政法机关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有力打击了行走在法律边界、触碰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毒品犯罪,给懵懂猎奇的年轻人上了一次普法课,也提醒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销售的监管,从前端堵住违规销售行为。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笑气”(一氧化二氮)作为一种法定的危险化学品,近年来却被滥用。2018年6月,北京市禁毒委将“笑气”列入第三代毒品。所谓第三代毒品,是指为逃避执法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虽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或麻痹效果,严重的会引发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第三代毒品的危害是第一代毒品的一千倍。此外,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低龄化、多元化趋势明显。《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18岁以下吸毒人员2.9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165.9万名,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57.1%。在2021年新发现的48万名吸毒人员中,18岁以下吸毒人员1.8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占近7成。”
本案系一起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品”“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秋寒、周超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笑气”,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所处刑罚适当。本案有力打击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对一味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非法买卖笑气的乱象(特别是在娱乐场所和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发出了整治信号,有利于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