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段绍名利用电子烟贩卖合成大麻素被判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段绍名通过微信与购毒人联系以1690元达成买卖毒品合意后,将2支含有合成大麻的电子烟杆和1瓶电子烟油通过他人送交到吸毒人员处。经鉴定,段绍名所贩卖的2支电子烟烟杆中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绍名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段绍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ADB-BUTINACA成分,即合成大麻素,具有使人产生依赖性、致幻作用等特性,是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目前合成大麻素多以电子烟油的形态出现,有向烟丝及日常零食添加的趋势,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其社会危险性极大。本案就是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段绍名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联系买家,将合成大麻素隐匿在电子烟中进行贩卖,并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完成交付,其犯罪行为隐秘性强。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政法机关对被告人段绍名依法惩处,有力彰显打击毒品犯罪无死角无盲区,多重伪装的犯罪行为最终逃不过法律严厉制裁。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
毒品犯罪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容易引发恶性犯罪,其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多部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文件,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新类型毒品犯罪与日俱增,隐蔽性较强,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
本案是典型的新类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犯罪案例。被告人段绍名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将合成大麻素隐匿在电子烟油中,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买家完成交易,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合成大麻素系2021年刚刚列入非药用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社会对此类物品认知度较低,并且合成大麻素被直接添加在烟油中,更是鲜为人知,利用网络平台交易难以被侦查机关发现。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事实与罪名认定准确,量刑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裁判极大地提升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毒品的认知度,进而提高法律意识,使得部分潜藏有犯罪倾向的公民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是正道。该案也对毒品犯罪分子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为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