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熟人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亟待提高防范意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邱某某(女,时年58岁),利用邻居熟人身份,多次在其家中对两名邻家幼女实施猥亵,并将猥亵行为通过网络视频传播给其前夫观看。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邻居的熟人身份,以诱骗的方式多次对两名幼女实施猥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与被害人是亲戚、邻居、同学、师生、朋友等关系的“熟人”猥亵儿童,在性侵未成年犯罪的被告人中占比较大。家长往往对陌生人设防,却失防于熟人甚至女性,致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产生人身被侵犯危险。该案警示家长,必须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细心观察未成年人的身心变化,时刻警惕潜在隐患风险。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使孩子正确认识自己,教育孩子勇敢、及时对不恰当的行为说不。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猥亵儿童行为是国际公认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作为缔约国,我国不仅在刑法中明确将猥亵儿童罪规定为独立罪名,而且在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该罪设置了区别于强制猥亵罪的更为具体的独立法定刑,体现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对此类猥亵行为更为精准的打击。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我省法院系统审理的猥亵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在量刑方面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裁判标准。
从近年来所发生的同类案件来看,熟人作案是猥亵儿童罪及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现象。这是因为熟人身份既有利于犯罪人接近未成年人,骗取未成年人的信任,也有助于犯罪人隐蔽其犯罪行为,增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在本案中,犯罪人正是利用了其作为被害人邻居的熟人身份,以诱骗的方式取得被害儿童的信任,进而实施猥亵行为。为了有效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类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而且在委托看护中,更要对受托人尤其是所谓“熟人”的品行背景予以特别关注,警惕潜在的风险。学校等教育机构则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