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五)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6-01 22:37:57 打印 字号: | |

张某诉雷某、邱某返还“彩礼”纠纷案

——依法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允许未成年人结婚或者订立婚约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训诫,“彩礼”予以返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雷某、邱某经人介绍,为未成年女儿邱小某与同村村民张某订立婚约。邱小某父母收取张某“彩礼”8万元后,按照当地风俗将女儿的生辰“八字”交予张某。之后,张某将邱小某带到外地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年7月,张某与邱小某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邱小某未达法定婚龄与张某同居生活,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其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邱小某父母应当向张某返还“彩礼”。张某明知邱小某系未成年人,仍与其订立婚约,亦有一定过错。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雷某、邱某返还张某“彩礼”6.5万元。在妥善化解纷争的同时,法院依法对邱小某父母进行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到当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依托联动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酒麒麟.法润乌蒙”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专项工作合作协议》长效机制,指派少审法官联合妇联工作人员,通过“酒麒麟”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对邱小某父母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其帮助子女开启对合法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正确理解,支持子女提高学习就业技能,为其更好适应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人民法院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予以训诫,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邀请专业人员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有助于引导广大家长和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摒弃订立“娃娃亲”等不良育儿观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风和社会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燕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四川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本案是全省首例责令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例,对于父母等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司法处理有示范意义。

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主持调解达成返还协议,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就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提出明确的规定和建议,还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规定了训诫等责任承担方式。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应对此种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向该未成年人父母发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既是要求父母在特定场所接受专业人士的家庭教育指导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书,又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司法延伸工作的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法律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的基本态度。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