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网络空间实施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犯罪,依法受到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男)在“小红书”“触漫”等网络APP中将自己伪装成小女孩,通过私信聊天添加多名被害人为微信、QQ好友,以处闺蜜、发红包、送游戏皮肤等借口,诱骗被害人拍摄自身裸露照片、视频,通过视频观看被害人洗澡等方式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通过信息网络,以诱骗的方式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三、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全面覆盖和通信软件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空间实施的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犯罪行为逐渐增多。由于网络空间的跨地域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别是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本案的依法从重判决,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起到司法威慑作用。同时,本案警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在教育、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各司其职,在网络安全教育和性教育体系等方面做好协同,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线上线下空间。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形成深刻影响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在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和空间。本案在刑法上的典型意义在于,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别于线下空间的传统“接触式”猥亵,而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传输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猥亵。犯罪人虽然在表面上没有与被害人产生直接的身体接触,但其所实施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的重大损害。同时,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人数多等特点,这种不法行为还存在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的潜在风险。一旦这种风险变为现实,其后果往往比传统犯罪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伤害更大。人民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通过司法裁判将这种针对儿童的“非接触式”色情活动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并从重处罚,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鲜明体现,为我省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范例与认定标准。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为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犯罪人正是利用了网络的隐蔽性、欺骗性强、被害人缺乏自我防范意识等特点,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为了防范此类“非接触式”猥亵,国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空间的治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学校与家庭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上网活动,不仅关注其涉及的网站、链接的性质及获取信息的类别与内容,而且要在“防网络沉迷”教育中有意识地教会未成年人识别各类色情、不法信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