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四川法治报、法治日报、四川在线、人民法治网、巴中电视台等媒体受邀到会。
据执行局相关人员介绍,“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会中法院回答了如何处理“执行不能”的案件、何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后续相关工作安排。
“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严格按照规定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系统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并逐一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最终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在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方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另外,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施加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以下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了解一下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袁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袁某某等人为龙某某将所砍伐的树木装车,在搬运中,袁某某不慎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玖级伤残,法院生效调解书载明龙某某应向袁某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
因龙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袁某某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和到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某某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龙某某于2010年已与其妻离婚,后又于2020年4月在海南省海口市意外死亡,未获任何赔偿,也无任何遗产。本案债权无法获得实现。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实为不幸事件,如能得到及时赔偿,无疑是不幸中的“小确幸”。但实践中经常遇到雇主无赔偿能力,造成无法赔付。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亦无义务承担人。针对申请人无法获赔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济,传递司法执行的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杨某某、王某甲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王某甲、杨某某、杨某甲(案外人),由寿星村往曾口方向行驶至寿星村砂石厂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川Y29XXX号运输型拖拉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2015年2月11日该院以(2015)巴州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王某甲350000元(含已垫支的98307元)。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甲向巴州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病逝。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房管、工商、证券、车管、不动产等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因车祸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又有两个未成年小孩正在上学,全家靠其丈夫在附近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十分窘迫,已被当地村、社列为贫困户。执行法院报当地政法委给予司法救助4万元,帮助解决其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被执行人死亡,经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有效破解困局。
邹某与董某某、李某、董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某支付给原告邹某1100000.00元及利息,李某、董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董某某、李某、董某甲仍未履行义务,邹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准备询价过程中,第三人董某乙提起执行异议,表明该房产不属于董某某,合议庭驳回执行异议后,董某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庭判决该房产不属于董某某;被执行人董某甲、李某,二人履行部分后穷尽措施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董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详细告知申请人邹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邹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最终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属典型的“执行不能”。社会部分申请人将“执行不能”等同于“执行不力”,但执行工作就像医院看病,并不能“包治百病”,执行工作中也会遇到许多“疑难杂症”。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增加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针对此类案件,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